履行不能分类有很多种,其中自始履行不能因多种原因还未有定论。自始主观履行不能和自始客观履行不能的分类可以进行学理探讨,同时还有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对此理论进行修正理解,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此无具体规定,本文试在现行法范围内对自始主观履行不能和自始客观履行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初步分析。传统大陆民法和当代合同法对此的立场有所不同,但我国合同法吸收了当代合同法最新成果,故不存在修正的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