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参与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经过两年的试点实践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施行,为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作为一项"司法创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推进离不开协调的司法环境及完善的制度规范。文章通过对试点情况及修法后实施情况的检视,概括该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现实障碍"和"制度缺陷",并以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认为应从构筑协调司法环境的外部助益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内部保障两个方面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期充分发挥该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功能,加快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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