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经济发展在改变消费者的生活模式的同时,也催生了新的竞争模式。数字平台在取得关键数据资源占据支配地位后,利用强大的市场地位行使自我优待行为,催生出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自我优待行为根据行为方式可以分为直接干预型与间接利用型,根据行为效果的不同可以区分为授益型与负担型。从自我优待行为的类型化分析,界定自我优待行为的主要发生样态,对其进行竞争法上的规制与主体规制。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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