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引入中国近10年,确立之路行进艰难。究其原因,既有被遗忘权理论遗留问题的尚未解决,也有被遗忘权实践中落地的艰难,同时还有其本身的双面性。目前,学界基于被遗忘权个人信息权的特性,多选择以私法为其确立途径,但被遗忘权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通过行政法加以确立在被遗忘权发展初期更具有优势,可以在部分领域、部分阶段对被遗忘权进行行政法的规制保护,如建立信息分类的等级制、建立公示信息的有序退出机制、建立合理的信息匿名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