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理证成

作者:李宗录; 胡峪尘
来源: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39(06): 74-81.
DOI:10.13790/j.ncwu.sk.2023.089

摘要

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而数据产权界定不清会影响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基于传统所有权观念,学界提出单一数据所有权模式、二元数据所有权模式、二元数据权利结构等学说。由于所有权极强的排他性,这些学说难以适应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实际需求。“数据二十条”创造性地提出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构想,其中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创设成为“三权”分置的基石,亟待从法理上论证其正当性,为该权利的法律确认提供理论支持。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正当性在于数据资源这一客体与持有权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能够消解数据资源重合交叉而产生的复杂法律问题,能够合理解释数据资源持有权与个人数据权利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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