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废除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重新确定为以共同生活为核心的认定标准,但由于后者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一致,则"法释〔2018〕2号"文件中3处"夫妻共同债务"仍然存疑。对文件第1处和第2处,应当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第3处,应区分处理:债权人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此之外的,属于共同债务,非举债一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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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