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确定性、内在“谦抑性”不足的问题。在其适用中“,法定同案”制度尚未确立,有效抑制批量商标侵权案件消极影响的制度也尚未建立。为完善现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升其适用效果,应当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增强其确定性,明确规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减免情节,增设“法定同案”条款,采取措施有效抑制商标侵权批量案件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