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实生活中,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愈加频繁。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实质上是对其"可识别性"的使用行为,并且这种使用是财产意义上、而非隐私权意义上的使用。现行法律制度对个人信息保护设定了刑事、行政及专门法保护,但在民事法律行为保护上存在失位。事实上,个人信息因具有有价性、未公开性与保密性而可以被解释为商业秘密,从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调整,同时,司法实践中应适当考虑个人信息侵害行为人的举证责任,以提高侵权成本、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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