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质合并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在企业集团破产存在特定情况时,用于否定各关联企业的独立人格,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破产法的实质公平目标。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作为实质合并规则适用的前提,决定了实质合并规则作用的发挥程度。适用标准可以分为类别性标准和行为性标准两种类型。类别性标准具有概括性,主要用于判断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行为性标准是每种类别性标准的具体表现形式,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实质合并适用情形大多属于行为性标准,实践中未加区分导致适用混乱,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实质合并的价值。在分层体系下,实质合并的判断标准不再是单一、孤立的,而是一个具有双层结构的动态判断体系。我国目前的实质合并适用标准存在体系性不强、过于单一、缺乏具体操作标准等缺陷,通过构建适用标准的分层体系,可以较好地弥补我国现有制度的缺陷,对推进我国实质合并规则成文化、满足实务操作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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