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证人地位是实质的作为义务判断的必备要件,其分为保护型保证人和监护型保证人两类,其性质与类别为众多理论所支撑。在"医师妻子乳癌案"中,医师丈夫无疑具备保证人地位,且保证人地位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其保证人地位的产生时间在案情的不同阶段也有所不同。在此基础上,丈夫的不作为行为还具备与作为行为的等价性。等价性的判断应该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需要满足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法益对行为人具有依赖性以及行为人在阻断危险的过程中处于排他性支配地位三个条件。由于丈夫还具有作为能力,却不让患病妻子得到有效救治,行为人最终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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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外交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