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禁止重复起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但理论化和系统性的提炼不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248条之规定为禁止重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体系性构建提供了契机。"禁止重复起诉"的称谓选择既表明了其与相邻概念的逻辑关系,也实现了其在诉讼系属中与判决确定后两阶段的内涵整合。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不宜纠缠于矛盾裁决的防范,更非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最佳路径,而应定位于加强程序安定性的本土价值考量。重复起诉行为的识别,可因地制宜地选取"二要件说"识别标准,诉讼标的这一要素仍应回归旧实体法说。具体操作中,更须着眼于立体化程序设置目标,对相关规则进行修正和完善,并明确重复起诉行为的审查路径和规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