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界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时,我国既往学说虽能提供一定的解释方向但都存有不可忽视的疑障。较之以人为创设概念的界分模式,从抢劫罪的构造本身出发对其与敲诈勒索罪进行界分才是应循的路径。抢劫罪的内涵并非财产权与人身权的侵犯叠加,而是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创设出了一个与被害人持续对立的冲突状态,进而彻底剥夺了被害人通过利益衡量而回避财产转移至行为人处的可能选项,此即彰显了抢劫罪自由侵害犯之构造。基于此,暴力胁迫需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之程度的法理依据实则来源于对"强取"这一概念的解读。在具体判断被害人是否被压制反抗时,可根据被害人自身情状、处于当时环境下的救助可能性及危险圈的脱离等经验素材加以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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