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颁布。新《办法》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主体之一的医疗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旨在结合新《办法》,探讨医疗机构在现今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形式下如何做好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