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布局,赋强公证是多元解纷体系下一项重要的准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疏减了法院的诉源压力。相较于裁判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准司法文书一定程度上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监督尤为必要。司法监督一方面为公证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公证解决纠纷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但另一方面,不予执行制度的嵌入,亦对公证的解纷效能形成了冲击,不予执行裁定的广泛存在,势必导致赋强公证形同虚设,甚至与多元解纷及诉源治理的初衷相违背。因此,完善不予执行的审查、救济程序规则,坚持司法支持公证理念,是进一步完善执行理论及司法实践需要坚持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