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的不一致性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关注,这种不一致性严重影响了投资条约体系的确定性,更激化了国家对投资实行管理的主权行为与对外国投资者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仲裁庭在条约解释上缺乏统一的指引以及缔约国制约的缺位。缔约国应当要求仲裁庭重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方法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严格、审慎地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