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目的:在理论上对农村承包经营户内成员共有权的结构和功能予以准确释义。研究方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研究结果:农村承包经营户内成员共有权已经超出了家庭、夫妻财产的调整范围。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成员财产性权利隐性化和管理性权能虚化的问题日益突出。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共有权与英美法系的联合共有权在权利结构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研究结论:农村承包经营户内的成员共有权是利益期待性合有结构,这样的产权结构特征对内可以维持户的稳定性,实现成员间的克己与不争,并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抵御外来风险,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在未来的改革中应从完善对外代表制和增强成员权利自主性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户内成员期待性利益的转化机制,以化解户团体与成员个体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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