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追诉时效制度中的“追诉”是开始追究刑事责任之意,因而立案应当是追诉时效终止的合理时间节点,且此处的立案应当是对人的立案,确立了犯罪嫌疑人的立案是追诉时效终止的事由。立案(对人)之后,追诉时效期限终止计算,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行为受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期限的约束与规制。“逃避侦查”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躲避、毁灭伪造证据等阻碍侦查的行为,主观上有阻碍侦查的故意。对此“故意”可以进行推定,且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该推定;另外,还要满足“立案侦查”后的时间要件。翻供不属于“逃避侦查”的行为,要谨慎认定“逃避侦查”,防止刑法谦抑性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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