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合《立法法》第72、73条之规定,对山东省所辖设区的市①地方立法实践进行梳理分析显示,作为设区的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与约束框架,《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的规定存在外延边界不清、适用解释随意、无法满足地方立法需求等问题与不足。因此,应当修改现行立法对地方立法事项的具体列举式规定,确立"上位法保留""地方事务特色"等标准,以及遵循"非必要不重复"原则的地方立法要求,科学合理界定地方立法事项范围,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从而促进地方治理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