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空心房”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先手棋,对盘活闲置土地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对“空心房”范围认定不一、“空心房”整治主体权责分散的问题,导致整治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相互推诿。因此,要明确“空心房”权利空心与实体空心两个层面的概念,从而厘清“空心房”整治的范围、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治理责任主体地位、类型化科学制定“空心房”治理方案,确保农村“空心房”治理依法依规、权责分明、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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