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事故调查报告的刑事证明风险意指其作为一种新型刑事证据,存在的非真实或称不可靠之可能性,并以非必然性、小概率性及高危害性为其典型特征。事故调查报告分别以行政性和专门性为形式和实质属性,此复合性证据属性乃其刑事证明风险之起因。事故调查报告易引发叠变性的刑事证明风险,具体表现为行政认定对司法审查的褫夺与取代和专门知识对法官认知的压制与支配。为化解事故调查报告的刑事证明风险,在程序性规定层面,于行政执法场域,需以调查主体的中立性和专业性为中心点完善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以保障报告的形式可靠性。于刑事司法场域,则需确保并实现当事人质证权,规定有关人员的出庭作证义务及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参与,以保障报告的证据内容为实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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