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在并购重组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大量的股权或资产的交易。股权交易涉及的税种少且有许多税收优惠存在,而资产的直接转让涉及多个税种且税负重,转让时后者的总体税负远大于前者,在此基础上,大量企业利用股权转让的名义转让资产(即股权式资产转让)进行避税。这种转让形式是不合理的避税行为,它违反了税收基本原则、弱化了税收政策效力,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