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251篇样本高校章程文本的内容分析后发现,不同高校对教授治学的实现方式有所不同,但仍有一致性程度较高的规律:从身份上看,教授治学中的"教授"实际上是一个以拥有正高级职称教师为主要成员的多元治理主体的代表性称谓和集合,在个体意义上这一治理主体需要具备正高级职称、不同学科专业和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等资格条件,在组织意义上这一治理主体主要由学术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的形式参与大学内部治理;从权力上看,学术委员会基本上是按照"民主选举—会议协商—投票表决"这一方式来运行的;从行动上看,学术委员会可以通过不同尺度的管理权限参与包括学术道德类事务、学科建设类事务、学术评价类事务等12类事务在内的学术性事务。研究认为高校章程中所规定的教授治学应在学界研究、高校实践和官方确认的共同推动下尽可能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