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以规制商业间谍行为,基于本罪行为性质、行为方式以及犯罪对象的解读,该罪适用中可能会出现商业秘密的保护机制导致本罪的设置目的落空、处罚单一导致处罚效果不佳、列举式行为方式难以规制云环境下商业间谍犯罪等情形,在司法适用中应明确商业秘密“双阶保护路径”,适用从业禁止制度来预防犯罪,明确行为方式限缩趋势,以便刑法规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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