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刑事诉讼的主导原则是实质真实,这也是职权主义国家区别于当事人主义国家的核心特质。实质真实的传统从中世纪起便在德国生根发芽,经历了传统职权主义、拿破仑法典所构建的新职权主义、1877年《德意志帝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半职权主义以及二战后的现代职权主义。在制度层面,德国实质真实的诉讼观主要体现为法院依职权查明真相的原则,"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有义务依职权主动查明真相",且"不受诉讼当事人申请或主张的约束"。但职权查明义务并非指法院完全越俎代庖,法典和判例对法院职权查明的范围及取证要求进行了设定。随着刑事协商程序正式进入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合意真实"对实质真实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德国的实质真实理论有助于我们重新思考中国当下对职权主义、实质真实、被告人基本权利保障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些认识。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