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动荡、政府更替频繁以及经济凋敝等原因,致使民国政府的寺产立法出现了很多问题:政策朝令夕改,既削弱了中央权威又使地方政府应接不暇;立法粗漏,导致地方政府经常阳奉阴违,借法律漏洞侵占寺产;寺产所有权规定模糊,致使在寺产的使用、继承、管理、监督等权责上出现混乱;而立法的滞后又使佛教现代化改革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