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品专利保护遵循“长周期”保护方式才能更好实现创新药、仿制药和公共健康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使原本在统一专利保护期下失衡的利益格局重回正轨。我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未正式付诸实施,但制度困境初显,其中难以溯及已上市新药的字面规定对早期积极响应医药创新研发号召的药企来说显失公平,此外,制度在我国宽松专利环境下恐难真正发挥创新激励效应。据此,有必要提出增设“溯及已上市新药”过渡条款的具体方案,并从把控药品专利准入门槛、层级式划分药品创新激励机制、规制不当专利竞争行为等角度明确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创新激励机制的修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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