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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相对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限制条件
作者:郭泽喆
来源:
上海房地
, 2019, (09): 51-54.
DOI:10.13997/j.cnki.cn31-1188/f.2019.09.015
无权代理
相对人
撤销合同
善意
默示追认
摘要
无权代理相对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须同时满足相对人善意和本人未追认两个条件。实践中,应从严审查相对人是否善意,并注意识别本人的默示追认,审慎对待相对人撤销合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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