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企业大规模的并购改变了原本的市场结构,削弱了“无形之手”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因其并购主体、并购动机的独有特点,作为预防经营者过度集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面临困境,包括申报“逃逸”、并购影响分析困难、救济措施选择争议。针对申报“逃逸”,可以引入新的申报标准,并建立平台企业“特别名单”;针对并购影响分析困难,建议采用盈利模式测试法对相关市场界定做精简化处理,认定市场力量时加强对数据的考量,面对不能确定市场影响的并购引入行业规制和自我规制来强化反垄断力量;针对救济措施的选择,应当坚持当前以行为救济为主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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