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推送技术在网络平台上的应用,是基于网络用户的历史选择记录来发现并向其推送个性化信息。如果网络用户的选择偏好正好涉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就可能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在此类共同侵权的判定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上的"应知",应从"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两个角度认定。在"积极行为"领域,鉴于"算法推送"在运行中具有个性化和私密性,个性化推送不应视为统一化的"主动编辑"或"设置榜单"行为。在"消极行为"领域,由于算法无法根据个案区分侵权与合理使用的差别,如果算法过滤的成功率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知认定相关联,那么,将导致技术越先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反而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新兴商业模式将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