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认缴资本制,股东在出资的认缴额及认缴时间上有很大的自由度。实践中,很多股东在注册公司时认缴了巨额的注册资本,约定的实缴出资时间却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后。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在何种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可以宣告加速到期,进而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概念及类型、现实困境、观点厘清与制度规范三个方面的论述,旨在解开迷惑,以期指导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