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当下,地方志事业迈入了一个繁荣发展的"春天"。"加强修史修志"被明确写入"十三五"规划。但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法律统领仅有2006年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而且还存在着位阶较低、强制力较弱、实践性不强的问题,而法制的完备是法治秩序形成的重要基础,因而需要继续开展、完善地方志立法工作。针对这些问题,在地方志立法中,应当注重三个转向,即位阶上的从法规到法律、强制力上的从软法到硬法、实践上的从纸面的法到行动的法。适时制定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志法》,加强与完善责任条款,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建立实施程序以及配套制度以确保法律落到实处,进而实现依法治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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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