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订后的猥亵儿童罪中的各种加重情节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议,其中,尤以“造成儿童伤害”型加重情节的认定分歧为甚。相关刑事判例表明,该项加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并不统一。究其根源,在于刑事立法沿革中形成的以“轻伤”作为标准的司法惯性干扰了具体个案的实质判断。通过梳理我国“伤害标准”司法惯性形成的刑事立法脉络并对关涉学说予以辨正、榷扬,兼从规范条文、规范性文件、量刑规定三元维度进行考察,猥亵儿童罪之“造成儿童伤害”情节的适用标准应当突破司法惯性的藩篱与桎梏,以“轻微伤”作为标准能更好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此外,对于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猥亵儿童“造成儿童伤害”的,应当在加重刑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