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证券虚假陈述中,《证券法》基于公共政策将证券服务机构与其他各主体的责任共同规定为连带责任,相关司法解释虽与《证券法》刚性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场,但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本文研究发现,若证券服务机构与发行人等其他主体共同故意实施虚假陈述,应共同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若证券服务机构与发行人等其他主体分别实施虚假陈述,分为三种情形: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各主体承担按份责任;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造成全部损害的主体与其他主体就共同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其余损害由造成全部损害的主体承担责任。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