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问题是一个非常基础的法理学问题。学者们大多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条件式的,其前件由"行为模式"构成,后件由"后果模式"充当。但其实,法律规范的结构不只是假言式的,而且包括全称式,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明确规定义务或授予权利的全称规范,二是规定因违反前述义务或侵犯前述权利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条件式规范,故其逻辑形式通常表现为"全称+假言"形式。由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问题衍生了一系列元理论问题,如法律规范是否具有真假值?规范逻辑是否可能?等等。为避免上述元理论的困扰,最好以"法律规范命题的逻辑结构"替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通过分析法律规范命题的逻辑结构,又发现:"法不禁止便允许"、"凡应当的都是可能的"等法谚并非总是正确的。这说明,封闭、静态、形式化的规范逻辑系统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法律规范体系的某些特点,但它与开放、动态、现实性的法律规范体系之间仍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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