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按照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与安排,民法典总则部分现已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但是,对于人格权规范是纳入民法典总则部分,还是单独成编,仍存在很大争议。笔者建议,对于人格权立法定位的基本判断应当是:人格权规范不宜独立成编,应置于体系中具有价值宣示性的部分,即民法典总则部分;在条文的设置上宜简不宜繁。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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