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起承转合”转介至公法领域,这种私权构造与公法疆界的模糊化会造成私权的侵蚀。应用双阶理论建构法律关系的接口,不仅可以厘清公法和私法的界限,亦可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对话。具体构造上对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主体和使用目的划分用益物权次类型,区分为符合“一户一宅”的居住性权利和背离“一户一宅”的财产性权利两种次类型,分别衔接以地权为中心和以房权为中心的房地权利模型。前者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与公法关系的稳定,流转房屋使用权;后者则保障房屋财产权的稳定,虚化宅基地使用权,进而分别实现公平分配和效率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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