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通过开启一个新的行政程序,对已经终结的原行政行为重新审查,并决定是否撤销、废止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作为一项特别的权利保护制度,行政程序重新开始制度主要是为了平衡法的安定性与正义性、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基于情势变更、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相当于行政诉讼法再审的事由,构成行政程序重新开始的条件。行政程序重新开始后,行政机关经审查可以驳回申请、撤销、变更、废止原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