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对初次分配、再分配进行的制度弥补,第三次分配带有明显的自愿性与道德性,但同时制度运行持续性、权利义务的明确性与社会福利总体的递增性是其基本特征,因而又表现为一种法律规则。如何保证带有道德属性的社会规则持续稳定地增加社会福利,寻找财产法支撑与组织法依托成为关键出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第三次分配,应当立足财产法下产权保护不力与组织法下企业家精神式微的基本现状,构建适合社会所需的三次分配制度。为此,在检讨第三次分配法律规则属性之时,通过司法维度弥补财产法与组织法支撑的不足,成为第三次分配中社会规则得以有效运转的前提。

  • 单位
    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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