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贿赂犯罪应当以受贿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作为判断犯罪既、未遂的标准。对以不动产为贿赂的,不以登记为标准,而是判断受贿人有无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对以动产为贿赂的,通常以转移交付作为标准;对以财产性利益为贿赂的,通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受贿人是否实现了实际控制而判断既、未遂。贿赂犯罪中既、未遂的判断对于量刑有一定影响,实践中需要正确把握两者之间的联系。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