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规定”的范围决定着行为主体承担环境公益侵权责任的边界。实践中,对“国家规定”的范围界定存在标准模糊、观点不一等问题。通过比较刑法第96条对“国家规定”的定义并遵循法益协调原则,人民法院在认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为依据。同时,基于环境治理政府主导与有效应对新型污染物的考虑,必要时也可参照生态环境政策的相关规定,但司法解释、环保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因其性质和功能方面的差异而需排除适用。就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发生争议时,可将之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呈报最高人民法院,由其审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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