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诉法解释》第114条首次在规范层面规定了公文书的实质证明力推定规则。无论从比较法经验、民诉法基础理论还是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不加区分地统一规定公文书的实质证明力的做法难以成立。鉴于公文书的形式证明力推定规则是实质证明力推定规则的前提,并且只有在处分性公文书中才会呈现形式真实和实质真实合一的现象,因此,可通过当然解释、限缩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对《民诉法解释》第114条及相关公文书效力规范进行解释论层面的作业,并对事故认定书、裁判文书、法庭笔录等特殊类型公文书的证明力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上,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为基本原则,以特定情况下的指示性标准为例外,可构建出我国公文书证明力推定规则的分层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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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