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粤发改规[2018]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12号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0]4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3]

  • 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