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保护消费者的法政策考量,对网购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控制具有正当性基础,控制的目的是排除不公平条款的适用,实现合同的公平公正。而自由市场主导下的程序控制模式,防线作用崩塌,无法阻挡不公平条款订入网购合同,亟须引入实质性判断标准。至少在现阶段,对网购合同格式条款的控制应从程序控制为主转向以内容控制为主的模式。内容控制的实质是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司法评价。应当借鉴德国法的成功经验,构建一般性审查标准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控制模式,即诚实信用原则与"黑名单""灰名单"相结合的双重控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