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对抗在刑法中的显现,面对新时代民众对公务人员执法行为提出的更高要求,应当合理平衡二者关系,立足司法实践对妨害公务罪进行刑法教义学诠释。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限定为有形力,包括对与执行公务相关的物实施的间接暴力,暴力程度达到使公务人员不能适当执行职务即可,对于违法的公务行为,相对人可以依法行使必要限度的拒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