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隔离作为一种卫生强制措施,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举措。因法的滞后性、重公共健康轻个人权益的立法导向、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模式使得制定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分歧、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边界不明、被隔离人的程序性保障存在缺失。要填补强制隔离制度的疏漏,完善制度理念尤为重要,在法律修订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在立法导向上,将公共健康与个人权益进行平衡保护;在立法模式上,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机结合。具体而言,需要适时修改制定法以增强强制隔离制度体系的均衡性;明确医疗机构与基层自治组织享有一定范围的警察权;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细化被隔离人的知情权、救济权和反歧视权并依法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