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PP模式中,政府为了更直接地了解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情况,往往指定出资代表参股PPP项目、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以便更好地实现知情权,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必须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政府方出资代表作为国有小股东,对PPP项目财务监管存在困难。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其在从事政府方出资代表委派的财务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