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杭政函[2021]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