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已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164个上市公司的对价水平与方案的复杂程度的实证研究,发现支付方式复杂的方案,其对价支付水平要比简单方案的低.本文认为:如果存在投票成本与提案成本的不对称,那么提案权的界定就是至关重要的,当提案成本远小于投票成本,拥有提案权的一方在博弈中将获得更多的利益--具体到股权分置改革,提案权界定给非流通股东或者界定给流通股东,能够最终获得通过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是有天壤之别的,而最后的利益分配也大相径庭,拥有提案权的一方,即非流通股东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流通股东的利益却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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