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下,使得宅基地经营性利用和流转都产生了相当的利益,但是相关法律却没有对这部分利益如何在农民、集体和政府之间进行明确的划分。农民应当基于对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而获得流转和使用利益,集体由于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人也应当分享宅基地收益金和调节金,政府出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成本同样应当分享之中的利益。总之,应当建立“三权分置”下宅基地利益分配方案和制度,为更好的发挥“三权分置”效能、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保驾护航。

  • 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