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既有法律行为理论中,存在意思表示、双层区分和意思形成三种并列的模型预设,但上述任何一种模型在解释我国《民法典》的法律行为规范时均会遇到困难。法律行为既包括仅由单个意思表示组成且仅限于真实表意的表意行为,也包括由复数意思表示组成且通过意思互动而形成新意思的意思形成;如果说表意行为是法律行为中的初阶理性行为,那么意思形成应当是法律行为中的高阶理性行为。私人的自治行为既可能是传达原意,也可能是创设新意,因而上述两种模型的区分与互补(区分互补模型),应当是法律行为理论与制度的正确模型预设。法律行为理论应当将上述理念贯彻于其成立要件之中,并运用“成立要件+效力瑕疵事由”范式构建其有效要件,从而将我国《民法典》的法律行为规范理解为“多元成立要件—多元有效要件—共性效力瑕疵事由—特别效力瑕疵事由”的递进式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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